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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您有依约履行吗?

发布信息时间:2018/08/22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您有依约履行吗?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

    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2号X号楼25层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原为北京XXXX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2016年3月11日,原告与XX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XXXX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予原告,房屋成交价为2762396元;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定金550000元;房屋过户手续最终办理完成当日支付购房余款2212396元;全部房屋解押手续及过户手续应在120日内办理完毕;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则每逾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屋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依约向XXXX公司支付定金550,000元,XXXX公司于3月15日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原告也已准备齐剩余的全部购房款。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XXXX公司办理存量房屋买卖网上签约手续,网签合同编号为CW339XXX。依照合同约定,XXXX公司应当最晚于2016年7月13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经原告多次催促,XXX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和房屋转移登记手续。2016年8月23日,XXXX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现名称后,被告声称无法继续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原告解除网签合同。

    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告拒不按照协议履行已构成违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2号X号楼25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 请求判令被告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2号X号楼25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1元(计算至2016年10日20日违约金为135338元);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于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该纠纷。最终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

    1、 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前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2号X号楼25层房屋剩余购房款2212396元;

    2、 被告于2017年3月1日将XXXX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2号X号楼25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3、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0元;

    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摊。

小结:

   

    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和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大量涌现,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一般人而言,由于房屋交易价值较大,房价的持续上涨使房产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功能,而且房产交易过程涉及的主体较多,交易过程比较复杂,在房产交易中出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具有自己的特色。此案件卖方与买方签署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最终承担了巨大的违约金,给自己经济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我们签署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就要依约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需要这方面的帮助,请您和我们联系,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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