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一定会败诉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北京)XX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XXXX(北京)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XXXX公司;于2015年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XX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在辽宁省XX市按照个体从业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上诉人要求XXXX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请求法院判令XXXX公司支付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保险金59964.07元;本案的诉讼费由XXXX公司负担。
XXXX公司不用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要求维持一审裁定。
XXXX公司想彻底解决和上诉人的纠纷,于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该纠纷。最终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上诉人在与XXXX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在辽宁省XX市按照个体从业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已享受了相应的保险待遇,现要求XXXX公司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质上系要求XXXX公司为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小结: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一个法定义务,如果企业未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将来可能面临社保部门的稽查。上述所述的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不属于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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