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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XX局驳回后,真的就没有胜诉的机会吗?

发布信息时间:2018/08/29

商标申请被XX局驳回后,真的就没有胜诉的机会吗?

    原告: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XXXXXXXXX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被告”)

    原告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商评【2015】第36XXX号关于第1304XXXX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XX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国家XXXXXXXXX局申请了第1304XXXX号图形商标”X图片”,用于第XX类“培训、教育、幼儿园、书籍出版、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出版、节目制作、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服务”,XX局予以驳回,其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理由称:该商标与X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292XXXX号“图形”商标“XX图片”(即引证南标一,用于“住所(旋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唯馆;自助餐厅;帐篷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祖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近似;该商标与X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292XXXX号“图形”商标“X图片” (即引证商标二,用于“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游乐园;夜总会;健身俱乐部;组织表演(演出);摄影”)近似。

原告不服XX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申请复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2015年5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XXXX号《关于第1304XXXX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告认为,申请商标图形“X图片”与引证商标一(注:即第629XXXX号“图形”商标“XX图片”)、二(注:即第629XXXX号“图形”商标“XX图片”)图形整体视觉效果较为接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极易将上述商标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印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被告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聘请了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

最终北京XXXX法院作出如下行政判决:

    1、 撤销国家国家XXXXXXXXX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上评【2015】第36XXX号关于第1304XXXX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 责令国家国家XXXXXXXXX评审委员会就原告针对第1304XXXX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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